
染整生產廢氣收集技術
1.廢氣收集的一般規定
應根據廢氣性質、排放方式及污染物種類、濃度等,分類收集紡織染整生產過程產生的廢氣。
燒毛、后整理刷毛等顆粒物收集系統應獨立于 VOCs 收集系統,收集處理應符合相關規范要求。
廢氣收集系統應與生產設備同步運行,當發生故障維修時,應同步停止生產設備的運行。
廢氣收集系統宜優先采用密閉罩或通風柜的形式;無法采用密閉罩和通風柜時,宜采用外部罩或整體收集的形式。
采用整體收集并且有人員在密閉空間中作業時,廢氣收集系統風量應同時考慮控制風速和有害物質的接觸限值;氣流組織宜確保送風或補風先經過人員呼吸帶,并保證空間內無廢氣滯留死角。
設置有采暖設備或空調的車間,廢氣宜優先采用局部收集措施。廢氣排風量應納入車間的風量平衡計算;對于有潔凈度和壓差要求的車間,壓差控制應考慮排風量的影響。
廢氣收集系統的輸送管道應密閉。廢氣收集系統應在負壓下運行,若處于正壓狀態,應對輸送管道組件的密封點進行泄漏檢測,泄漏檢測值不應超過 500 μmol/mol,亦不應有感官可察覺泄漏。廢氣收集的管路系統宜設置用于調節風量平衡的調節閥門。廢氣收集系統宜避免橫向氣流干擾。
2.工藝過程廢氣收集
所有產生的廢氣實現“應收盡收”,并必須配備有效的廢氣收集系統,減少VOCs 排放。主要包括液體有機化學品儲存呼吸廢氣、印花烘干(含蒸化、數碼印花、轉移印花)廢氣、燙金廢氣、復合廢氣、靜電植絨廢氣、涂層及烘干廢氣、定型機廢氣、調漿廢氣、制網間廢氣等。
轉移印花及印花紙印刷、手工臺板印花間等應實施車間密閉,其他印花機印花上漿過程涉及有機廢氣排放的應建設局部密閉裝置且與烘箱進口密閉銜接;烘箱應全封閉,僅預留產品進、出口通道,并盡量壓縮進、出口通道尺寸,收集烘干段所有風機排風或管道排風;烘箱的出口上方應設置吸風罩。
燙金、復合等生產過程產生的廢氣,應采用生產線整體密閉的方式進行收集,并對密閉間內的廢氣產生點設置局部集氣罩,優先收集產生點排放的廢氣。
靜電植絨的上漿、植絨、烘干等區域應分別進行隔斷,建立密閉工位間,并與產品進出口密閉銜接,確保上漿廢氣、植絨絨毛廢氣、烘箱進出口廢氣均有效收集。涂層機上漿區域應建設局部密閉裝置且與烘箱進口密閉銜接;烘箱應全封閉,僅預留產品進、出口通道,并盡量壓縮進、出口通道尺寸,收集烘干段所有風機排風或管道排風;烘箱的出口上方應設置吸風罩。
熱定型機烘箱應全封閉,僅預留產品進、出口通道,并盡量壓縮進、出口通道尺寸,收集烘干段所有風機排風或管道排風。定型烘箱進出口無明顯煙氣外逸,否則需提高定型烘箱前后端排氣量或在進出口增設吸風罩收集逸出廢氣。有條件的企業,鼓勵對定型機、印花機生產線采取局部或全部封閉,廢氣收集處理。
調漿間、制網間等應實施車間密閉,其他存在 VOCs 排放的車間,生產線確實不具備密閉條件的,也應實施生產車間密閉;生產車間除人員和物流通道以外,對車間其余門、窗實施物理隔斷封閉(關閉);對人員和物流通道安裝紅外線、地磁等感應式自動門。污水處理站收集池、格柵井、調節池、初沉池、水解酸化池、厭氧/兼氧池、污泥濃縮池等臭氣產生主要環節應實施加蓋密閉,污泥壓濾間、臨時堆放區、污泥倉庫等環節應實施密閉,廢氣進行收集處理。其他如存在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的原輔料倉庫、危廢倉庫等設施,廢氣也應收集處理。
密閉生產線/車間應同步建設換風系統、危險氣體自動報警儀等設備和裝置,保證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要求。
工位或生產線密閉時,密閉間換氣次數建議不小于 20 次/h;車間密閉時,密閉間換氣次數建議不小于 8 次/h;所有密閉間最大開口處的截面控制風速不小于0.5m/s。設置上吸式集氣罩收集逸散廢氣時,排風罩設計應符合《排風罩的分類和技術條件》(GB/T 16758)要求,宜采用可上下升降的集氣罩,盡量降低集氣罩高度,污染源產生點(非罩口)的控制風速不低于 0.3m/s。
廢氣收集和輸送應滿足《大氣污染治理工程技術導則》(HJ 2000)及相關規范的要求,管路應有明顯的區分及走向標識。










